匯算清繳在此期間,常會有小伙伴們網友咨詢,經營不善可以克服嗎?有否時間要求?有什么特殊規定嗎?今天小編編撰了關于彌補虧損的一些試行方案快來起哄吧!
一、企業彌補虧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金額銀行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時有發生的虧損,呈文向直至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退休年齡僅次于不得超過五年。
某種程度:2013年發生的虧損必須用2014、2015、2016、2017、2018年的所得進行彌補,如果至2018年匯算清繳終止,2013年發生的虧損仍并未彌補完,則2013年的虧損無法再用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
特殊規定:
1、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縮短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和科技型服務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報》(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前夕需有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年滿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一直5個年度發生的已經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披露<企業政策性遷至所得稅管理辦法>的核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關閉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翌年起,至搬遷順利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運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紀錄測量。
二、虧損開銷不是企業財務財務報表中總結的虧損數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文》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稱呼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稅收總收入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繳付后高于零的數額。
三、境外虧損不能由全境利潤彌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概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店面的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情況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三條規定: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區域)設立不帶有獨立自主納稅威望的分公司,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四、境外所得可以彌補境內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若企業境內所得為虧損,境外所得為盈利,且企業已使用總數境外盈利全部或其余部分彌補了境內虧損,則境內已用境外盈利彌補的虧損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內盈利簡單彌補。
如果企業境內為虧損,境外盈利分別來自多個國家,則彌補境內虧損時,企業可以自行決定自由選擇彌補境內虧損的境外所得缺少國家(地區)先后順序。
五、企業籌募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黨出臺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算學的年度。企業為生生產經營之前,即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職責連貫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的規定繼續執行,即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具體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重復使用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但迅即選址,不得相反。
因此,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六、查封期可以彌補虧損
按照《關于企業清算銀行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主要一覽表情節:“(四)刑事責任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因此,清算的時候,是可以彌補虧損的喲~
七、月份付款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登記說明了第五條的規定,(一)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后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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