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稅務處理要點
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要點:合伙企業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本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是指對于個人合伙企業,應先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后再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因此先分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與利潤分配有關。
單位按合伙協議比例向各合伙人分配利潤時,各合伙人不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上述規定,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屬于代墊稅款性質。
2.合伙人從兩處以上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的處理
財稅〔2000〕91號第十二條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下同),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第十三條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根據本法規第六條第一款法規準予扣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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