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中,企業虧損的彌補,由于涉及跨年度數據的結轉,填報較為復雜,為方便納稅人掌握政策、熟悉填報規則,我們對企業虧損彌補的政策進行了梳理。
一、什么是稅法上的虧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二、以前年度虧損結轉年限如何規定?
一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長不得超過五年。
特殊規定:
1、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受新冠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也就是說,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在以后的8個年度內進行彌補。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3、企業政策性搬遷期間虧損年限的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三、企業籌建期是否作為虧損年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即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為長期待攤費用不少于3年進行扣除。
四、企業清算時,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規定,企業清算時,可以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五、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六、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企業在季度預繳申報時可以填報第8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欄次。因此,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七、企業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組處理規定的,企業的虧損能否在分立企業間結轉彌補?如何計算彌補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規定,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八、企業合并符合特殊性重組處理規定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能否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如何計算彌補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規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九、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企業境內外虧損是否可以相互彌補?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規定,境內企業虧損允許用境外所得進行彌補。另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規定,企業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可以選擇綜合抵免法,即境外不同國家之間的企業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十一、虧損彌補納稅申報舉例
A企業2019年吸收合并B企業,A企業2018、2019年均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B企業2018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A企業2013年虧損300萬,2014年虧損200萬,2015年虧損100萬,2016年-2018年所得為0,2019年所得350萬,境外30萬。B企業2013-2016年各虧損100萬,2017年、2018年所得為0,2019年合并前虧損50萬。
填報分析:A企業非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彌補年限為5年,即2019年申報時,可以彌補2014、2015這兩個年度產生的虧損;B企業2018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因此,2013-2016年產生的虧損可以在10年內進行彌補;A企業吸收合并B企業后,B企業的虧損彌補由合并后的A企業繼續按規定彌補。根據申報表填報說明中,“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的原則,2019年度申報時,應先彌補A企業2014、2015年度 200萬元和100萬元的虧損(A企業2013年的虧損2019年已超過法定彌補年限),然后剩余的50萬和境外所得30萬彌補B企業合并帶來的2013年度的虧損,不足部分20萬元結轉以后年度繼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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