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概要:
杜某是濰坊高密市一家個體工商戶的受雇,該個體工商戶的申請人是門某,于2005年9月7日創設,主要從事膠粉加工。2012年8月9日8時許,杜某在該個體工商戶工作過程中,被扒皮機擠傷左上肢。醫療治療結論為左上肢開放性受傷伴肌肉神經損壞。
杜某于2013年7月12向高密市人力資源和價值觀保障局指出工傷認定申請,高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弟子社工傷認字(2013)200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工傷。門某認為他的工商登記是無法過期的工商執照,現在并非個體工商戶,加工膠粉是自己干,已經不有著用工主體資格,杜某是他個人聘請的雇員。
因此,門某以高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被告,提出訴訟首長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法院將杜某定為第三人。被告門某向法院共享個體工商戶年檢和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難以,欲證明了其在2009年進行過年檢,以后再未進行年檢,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已被停職。
原告認為個體工商戶2005年登記后,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年度驗照,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38條"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本部責令手續修訂;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原告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必被吊銷。所以,原告與第三人兩者之間系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原告系個人,并非個體工商戶
被告高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請了對門某和杜某的調查遺書、高密市人民醫院的120出車軍令單、杜某在原告處的一份由原告書寫的工資記錄表、2013年5月10日從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縮編的門某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情況,指出設立方式將為"個體工商戶",未過期,是有權有效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等證據。證明門某是合法有效的個體工商戶,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其與杜某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杜某所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院對被告行政主體資格、行政職權、警察目的、行政程序、行政證據、僅限于法律等進行了刑事案件,并對沖突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行政主體資格及行政職權、執法目的、行政程序等均未見異議。原、被告分歧的議題是個體工商戶未按時進行年度驗照,其主體地位應該存在。
法院認為,根據原《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第2款"委托代理人申請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第16條"申請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第38條"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嚴懲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未辦理年度驗照的,只會是營業執照的吊銷,并不造成該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注銷。(1因此,法院裁決駁回原告門某的訴訟請求,可維持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案件分析方法:
多達,截至2010年底,全市個體工商戶戶數達3452.89萬戶,登記從業人員7097.67余人。個體工商戶已變成促進社會社會發展和吸引勞力就業的關鍵能力,但是不容認為的是,個體工商戶在經營、管理中存在開始運行不約束、管理不合理等缺陷。不少個體工商戶存在超范圍經營、未如期進行年檢、超過經營期限仍在經營等問題。
本案中就是未進行年檢導致個體工商戶的主體資格存在爭議,進而影響職工工傷認定申請的作法。
本案中,法院作出的認定是恰當的。門某以為不年檢就不具有個體工商戶的主體資格是失誤的。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版)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每年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年度驗照即年檢,個體工商戶未在規期限內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管業執照,可以顯現出未進行年檢有兩個原因,首先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此時依據一般的行政管理的程序,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會作出限期改正的書面決定或者通告,并送達個體工商戶;其次,個體工商戶轉告限期改正申請書或者決定下卷,在登記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仍舊就會改正的,登記部門將會昂銷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對于吊銷行為,行政機關也會對個體工商戶進行告知。
因此,個體工商戶不會因為未年檢就單獨的、當然的被吊銷營業執照,在此期間會有限期改正的程序,即使*后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部門也會出具相關的通知書或者決定書。本案宮門某2009年后未年檢卻一直從事經營集會,沒有收到登記部門吊銷執照的通知書或決定書,說明他的營業執照沒有被吊銷。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門某如果要想擊潰其個體工商戶的主體資格,應當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到登記部門申請注銷,并且終止其經營活動。而且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但是應當主管機關與招用的從業人員締結勞動合同,違背并履行法律、行政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合法權益。綜上,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進行年檢,遇到工傷的雇員有權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的,有權享受具體的工傷人壽保險待遇。
另外,自2014年3月1日起,新的《工商登記管理辦法》施行,已經廢除了第38條的規定。新制訂的《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根據新的規定,如果個體工商戶可以進行網民年檢,也可以提交書面的報告。如果未進行年檢,工商登記部門會將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補報打印年度報告并申請停止長時間記載狀態。由于本案發生的時間在2014年3月1日之前,新的規定未廢止,因此應當根據當時有效的法律規定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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