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伙企業若虧損享受稅前彌補政嗎?
前面我們說合伙人如何交稅是建立在盈利的基礎上。如果合伙企業虧損了,是否也可以享受有限公司虧損可以稅前彌補的政策。
這要區分兩種情形: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根據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也就是說對于合伙企業發生的虧損,只能抵減合伙企業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不能沖減法人投資者自身企業當期應稅所得,投資虧損了這部分只能認了,不能在計算這家法人單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即虧損不能跨企業調整。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合伙企業盈利了,即使不分配也要納稅,那虧損了自然沒有利潤分配,個人合伙人也不用交稅。
以后盈利了,按照財稅【2000】91號規定,之前的虧損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后年度就少交稅了。
合伙企業份額轉讓如何納稅?
在《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修訂之前,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一是比照股權轉讓,視為“財產轉讓所得”,按照20%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是視同退伙/入伙,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
根據(財稅【2000】91號)和(財稅〔2008〕65號)相關要求,合伙企業的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和損失后,按照規定對職工薪酬、廣宣費、業務招待費等特殊支出項目進行調整,而后得出的金額才為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而這里的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相當于為合伙企業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但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涉及調整項目較少。如果遇到企業所得稅中存在稅會差異的項目(如罰款、公允價值變動)在合伙企業調整中未做規定,建議和稅務局溝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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