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只能對公轉賬?能付現金不?付現金符合三流一致嗎?答案出乎意料!
1、開發票一定要銀行對公轉賬才行嗎,不能付現金嗎?
留言內容:你好:我們向供應商購買材料,偶爾是用現金支付讓對方“開發票”,而不是銀行對公轉賬可否?然后再讓對方開收據且蓋財務專用章作為證明我方已付現金的憑證,如果不行,為何酒店行業就可以收現金開發票?我是問:開發票一定要銀行對公轉賬才行嗎,不能付現金嗎?
回復內容:您好,雙方間款項支付方式暫無稅收相關文件進行限定。應稅行為發生確認納稅義務時,銷售方根據實際購買方的具體信息開具發票即可。
2、收取現金開出的發票是不是變成資金流不一致。因為不是通過發票上的對公銀行轉賬
留言內容:你好:發票三流一致:資金流發票流 貨物流這三流要一致。可是酒店行業一般開出增值稅發票很多都是收取現金的。而不是根據發票上的對公銀行轉賬。會不會變成資金流不一致?該怎么操作?
回復內容:您好,若酒店發生應稅行為,開具發票時應根據實際購買方的信息進行填寫,若是現金支付而不是對公轉賬的,并不違背三流一致的原則。
3、取現金開出的發票是不是變成資金流不一致。因為不是通過發票上的對公銀行轉賬
留言內容:你好:我們向供應商購買材料一般情況下,是通過銀行對公轉賬來支付貨款,偶爾用現金支付讓對方開收據且蓋對方的財務專用章,可否?
回復內容:您好,您款項支付方式不在我們規范范圍,使用現金付款的,銷售方也應據實開具發票。
文件依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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