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款項稅稅后扣除銀行卡管理辦法》基本概念匹配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何冰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推出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涉及“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單位和個人”“上層憑證和外部憑證”等一些基本概念,如何理解這些概念及其內涵,對準確適用《辦法》極其重要。為此,本文對這些概念進行解釋指明,供納稅人在實務操作中參看。
一、稅前扣除憑證
《辦法》第二條規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可見,稅前扣除憑證首要作用即為“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提出了支出要實際發生、要與取得的收入相關且具備合理化等原則性要求,稅前扣除憑證是這些要求的直觀充分體現。此外,“各類憑證”表明稅前扣除憑證范圍十分寬泛,并非特指某一項或某一種憑證。
二、企業、單位和個人
《辦法》第三條規定了企業的概念和范圍。“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行暫行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中提及到的“單位”,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主要包括企業、機關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中提及的“個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認定為消費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三、真實性、非法行為性和關連性性
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是實際發生,且與取得大棚有關、合理。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則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基本原則。真實性是基礎,若企業的經濟業務及支出不具備真實性,取得的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合法性是架構,只有當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于、填上要求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證明,這里的“法律、法規”是廣義上的概念,既包括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包括會計方面的法律、法規,還包括與稅前扣除憑證有關的其他各類法律、法規。關聯性是關鍵,稅前扣除憑證應與其體現的與收入有關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四、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辦法》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成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搭配用于成本、費用、損失慘重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
內部憑證由企業根據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支出發生時自行填制,比如,企業的工資表等會計原始憑證即為企業據以稅前扣除的內部憑證。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憑證、完稅憑證、錢包憑證、分割單等。由于企業的經營活動多樣復雜,在實際發生支出時,稅前扣除憑證不盡相同,發票是主要的但不是*的稅前扣除憑證。此外,企業的很多支出還需要內部憑證與外部憑證共同佐證,方可證實其真實性。比如,企業不動產計提折舊,不僅需要購置資產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還需資產折舊明細核算憑證等內部憑證。
五、小額零星經營業務
《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任職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規格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報》(財稅〔2017〕76號)等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具體標準按照各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但如果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六、勞務
《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均提及“勞務”概念。這里的“勞務”也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原則上含有了所有勞務服務活動。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建筑群裝設、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交通運輸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分析、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食堂、中介代理、衛生醫療、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等。此外,《辦法》第十八條所稱“應納增值稅勞務”中的“勞務”也應按上述原則理解,不能相等于増值稅相關規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七、不證監會發票和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合規發票是指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判斷發票是否符合規定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等相關法規。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是指發票以外的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判斷其他外部憑證是否符合規定,主要依據與憑證相關的各類法律法規,如財政部發布的《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等。
八、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
如果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對方的法律主體并未消失或者處于“停滯”狀態,企業無法正常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確實無法從對方取得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在具有相關資料且不足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現象下,允許稅前扣除。可以看出,現金對方的狀態情況是企業實施這一特殊補救保護措施的前提條件,企業應當務實主動利用線索和信息,馬上維護自身的涉稅權益。目前,獲取對方狀態的信息已經非常順暢,企業可以掠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功能、有關部門主頁,并將網站發布的公示文件或者圖片等作為資料留存。
九、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六方面資料中,第三項齊備資料為“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在對方法律主體消失或者處于“停滯”狀態的情況下,現金方式支付的真實性將無從考證,為此《辦法》對支付方式提出了限制性規定。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政府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單或支付憑證等。
十、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規定期限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進行稅前扣除。這里的“規定期限”包括兩種情形: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后,是指《辦法》第十五條中規定的期限,即自被稅務機關告知之日起60日內。
《辦法》在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減輕納稅人負擔、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優化稅收環境等方面均進行了很多探究和創新,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素材、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進行了簡要的規定,企業應在準確理解基本概念的基礎上全盤學習和掌握相關內容,并在日常工作中規范管理稅前扣除憑證,減少稅收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條 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第六條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第七條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列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一欄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重合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一條 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車間、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第十五條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第十七條 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服役期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八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平均分配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九條 企業租下(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合署、生產綜合樓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并規范了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但是未對稅前扣除憑證做出系統規定和具體解釋,征管實踐中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原則性文件執行,存在管理規定較為高度集中、征納雙方認識存在分歧等情況。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辦法》。
二、主要意義
稅前扣除憑證種類多、源頭廣、情形多,《辦法》從統一認識、較易判斷、利于操作出發,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相關概念、適用范圍、管理原則、種類、基本情形稅務處理、特殊情形稅務處理等予以明確。與此同時,《辦法》始終橫跨了“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理念,對于深入貫徹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精神將起到積極旨在作用。一是《辦法》明確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將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二是《辦法》在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內容、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有效地企業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減少稅收風險。三是針對企業未取得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的情形,《辦法》規定了補救措施,保障了納稅人合法權益。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的納稅人主體為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二)基本原則
由于稅前扣除憑證難以一一列示,通過明確管理原則,有利于消除爭議,確保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共同遵循、規范處理。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應當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基礎,若企業的經濟業務及支出不具備真實性,自然就不涉及稅前扣除的問題。合法性和關聯性是核心,只有當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并與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時,才能作為企業支出在稅前扣除的證明資料。
(三)稅前扣除憑證與稅前扣除的關系
稅前扣除憑證是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企業支出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四)稅前扣除憑證與相關資料的關系
企業在經營活動、經濟往來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協議、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在某些情形下,則為支出依據,如高等法院上訴企業支付違約金而出具的裁判文書。以上資料不屬于稅前扣除憑證,但屬于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真實性的資料,企業也應按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履行保管責任,以備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人員核實。
(五)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
根據稅前扣除憑證的取得來源,《辦法》將其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發生支出時,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會計原始憑證。如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工資表等會計原始憑證即為內部憑證。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取得的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分割單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等。其中,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也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六)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時間要求
企業應在支出發生時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但是考慮到在某些情形下企業有可能需要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為此,《辦法》規定了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
(七)外部憑證的稅務處理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匯算清繳期結束前的稅務處理
(1)能夠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3)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2.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的稅務處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爭端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主動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后,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其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在以后年度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也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2)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否則,該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補扣除。
(八)特殊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規定的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自行印制的鐵路票據等。
2.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規定的不征稅項目等。
四、施行時間
《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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