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在上海嘉定為一家連鎖餐飲企業,執行總經理是臺灣人,一直以來都有打賞的習慣。所謂打賞就是對某天單店的業績表現突出給予的現金獎勵,金額不多每次也就50-200左右,店里通常呢都是把此項獎勵集中保管起來作為集體活動時的基金。請問這部分“打賞”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感謝您的提問!單店由于業績突出而收到總部的獎勵,屬于單店的收入。店里再將該獎勵用于職工的活動支出,只要未直接支付給職工,根據國稅發[1998]155號文件規定均不征個人所得稅。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后續還有什么不懂的歡迎撥打400-165-9298,致電聯貝財稅問小編
解決時間:2022-06-1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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