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終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系,處理公司剩余財產的程序。 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無須清算,以及因破產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
《公司法》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企業破產之后都是需要去進行財產清算的,這樣可以把財產的清算情況詳細的算出來的,但是很多的人對于財產清算的時候是不是需要去進行繳稅是不清楚的,所以清算后財產分配是否繳稅?下面聯貝小編給大家介紹一個相關的知識點。
清算現金分配給股東要交稅嗎
是的。被清算企業向股東分配剩余資產,無論是否超過本金,涉及貨物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繳納增值稅。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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