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漫點擊:個人相互售賣的支票網絡壓歲錢,不僅限于個人扣除暫行條例規定的課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給雇員、給顧客發微信或信用卡紅包(表列亦稱網絡紅包),以及抵用券、退款等非現金紅包,牽涉到哪些稅收相關問題呢?今天就給*說說~
1、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
對個人奪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無意間所得項目測量繳納個人所得稅,欠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2、企業給個人發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紅包
根據稅總函[2015]409號規定,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做賣給該企業市場(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共有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低于一定稅率而取得企業交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獲取服務的價格手續費、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企業高管用個人資金給員工發網絡紅包
稅總函[2015]409號規定,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高管(而不是企業)以個人資金向企業員工個人派發的紅包不征收個稅。
4、應納稅額低落1元交納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核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負責人稅務警察機關證明文件的交納持卡人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因此,1元以下的小額紅包不需要繳納個稅,但要注意的是,納稅人分錄代扣稅款明細數據集都應合乎上述規定。
5、消費者使用微信支付買方,不給開具發票審計嗎?
某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用微信向店鋪支付款項后,向商家還給發票,商家以微信支付屬于支付政府部門預繳卡擅自,不給開具發票。這種政策合規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持卡人使用多用作卡,向與支付機構達成協議密切合作協議的特約商鋪購買運送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稅率,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公示的267家無法得到《支付業務范圍許可證》支付機構中,騰訊公司間公司的微信支付和財付通業務均不屬于53號公告所指的多用途預付卡。因此,納稅人應按規定向消費者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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