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合一”后,與之后舊的營業執照各不相同,新營業執照上除了有貨機、公司名稱、更名日前、經營范圍等,還多了兩項段落:民間組織行政部門字符證號和稅務登記證號。那么,三證合一后的稅號該怎么看?納稅識別號又在哪?后面我們對納稅人識別號發生變化相關難題進行指明闡釋。
9月底,稅務總局推出的《關于草案納稅人識別號代碼符合的公布》中明確表示,已奪得一統平等外匯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使用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納稅人慢慢地分別到工商、審批、稅務主管辦理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區分的有三個代碼:工商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采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稅制體制改革后,原來并不需要辦理的三個待遇證件改制為一個營業執照,三個代碼合并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也就是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統一相互。
即:三證合一后的納稅識別號(營業額) = 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在公告中,對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分別做出了賦碼規定。
一是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使用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是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以護照件、閑居證、身份證、身分證等為合理身份證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編號+ 2位順序碼”組建。
三是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村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l+身份證件號碼”組成。
公告明確,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即便如此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前已設立但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類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的編碼器比賽規則仍按原來規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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