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文檔大變,必需告訴各位稽核,代扣個稅手續費交還的會計處理,又有新規定了!
關于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文檔有關情況的詮釋
2018年9月7日可能:財政部會計司
財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發布了《關于修定征集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指示》(財會〔2018〕15號,不限原稱《通知》),為便于認知,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關于適用之后
《通知》適用于履行企業會計守則的非金融企業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中后期財務報表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企業應當根據金融企業經營活動的意義和要求,公務消防人員《通知》進行適當調整。如果企業在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財務報表中未能及時使用《通知》中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進行列報的,超過應在2018年9月30日的中期財務報表中采用。
二、關于變得信息的列報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相關規定,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共享上一個哈密頓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庫。例如,2018年12月31日的現金流率中應當提供2017年12月31日的不動產負債表數據作為比較數據。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回溯到測量機會計政策或再次發生時期毛病糾正,并采用追溯調整法的,應當對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進行相應調整。
針對2018年1月1日起分過渡期試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證明和計量》(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以上四項簡稱新金融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年收入》(財會〔2017〕22號,簡稱新收入準則),《通知》的接口1適用于已經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附件2適用于已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的企業。企業首次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按照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銜接規定,對于因會計政策變更造成了的累積損害數調整首次執行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保證金的,應當對首次執行當期的財務報表的本期數或期末數按照附件2的報表項目列報,對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按照附件1的報表項目列報。
為了上升信息在會計期間的可比性,向報表介面提供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更加相關的比較數據,企業可以增加列報首次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當年年初的資產負債表。企業無論是否是增加列報首次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當年年初的資產負債表,均應當按照新金融準則、新收入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相關規定,在注明中報導首次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對當年年初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影響金額及調整信息。
一般企業首次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當期的資產負債表和傭金表參考格式,參閱附件(以首次執行日是2018年1月1日為例)。
三、關于實際報表項目的列報
1、關于“手續費費用”和“利息收入”項目的填列
根據《通知》,“利息費用”行項目,所述了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節省資金等而發生的應予費用化的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行項目,反映企業確認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主要為額度產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相關規定確認的利息收入。這兩個行項目為“財務費用”行項目的其中項,均以有理數填列。
2、關于代扣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的填列
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接獲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項目在利潤表的“其他收益”項目中填列。企業財務報表的列報項目因此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等的相關規定,對可比期間的比較數據進行調整。
3、關于政府補助在現金流速表中的列報
企業實際收到的政府補助,無論是與資產相關還是與收益相關,在擴編現金流量表時均作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列報。
4、關于其他個別項目的列報
關于“資產處理方式收益”和“其他收益”比較信息的列報、非流動資產破壞除役損失慘重的列報、“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項目的列報、合并利潤表中業績部份的列報,請詳見2018年1月12日發布的《關于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
小編標示:企業收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和支出的財稅處理
某種程度:也就是說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收到1.06萬元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其中8000元用于領取參予代扣代繳工作的財務人員和人力資源部員工補助。
1、收到手續費時:
借:銀行存款 10600元
貸:其他收益 10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銷項征稅) 600元
說明: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是3%的征稅率計算應交的增值稅稅額。
2、用于發放參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的財務人員和人力資源部員工補助時:
借:解決職工薪酬——工資退休金 8000元
貸:銀行存款 8000元
說明:員工獲得該部分補助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的規定)。
3、關于企業收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和支出的稅務處理說明
(1)企業收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分屬增值稅的應稅勞務范圍,并未任何檔案清楚該手續費可以免增值稅,因此應按應稅勞務計征增值稅。
(2)企業收到手續費,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廣義,應確認收入;另一方面,用于辦稅人員的表揚或補助,屬于工資薪金支出范疇,其支出應以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后進行扣除。
(3)有誤的財稅處理:收到手續費時不確認收入(會計選修“其他收益”),而是輕易計入“其他應付款”等往返科目;或者在收到時不計提增值稅額。支出時,用于辦稅人員的獎勵或補助,不計入工資薪金支出中,而是直接沖減“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謹記,前述財稅處理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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