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不是一種正式、準確的法律術語,我國《公司法》沒有使用“干股”一詞。但是,實踐中,“干股”大量存在并被普遍使用,通俗的說法,干股就是沒有實際出資或者以非常優惠的非現金出資方式取得了公司股權。
常見的干股取得方式:
1、股權贈送
公司設立后,股東直接將部或者一部份股份贈與他人,受贈人就成為“干股”股東。
2、股權激勵(無償或低價轉讓部分股權
一些高科技類、管理類或者其他企業,為了留住人才,大股東將自己手中的部分股權無償獎勵、或者優惠價格轉讓給受激勵對象。受激勵對象往往都是對企業貢獻較大的技術性、管理性人才或者其他核心人員,這樣股權激勵以后,他們與公司不僅僅是勞動關系,還有望與老板一樣取得利潤分紅,更加具有吸引力。不過,因股權激勵獲得的干股,其權利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股權限制轉讓,業績達到一定標準,工作滿多少年等等。
3、以無形資產出資但沒法工商登記,采取“干股”形式。
除現金出資以外,《公司法》允許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比如,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但“非貨幣出資”法律限定比較嚴格,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因此,可以辦理工商登記的非貨幣資產種類非常有限。這樣,就有一部分無形資產雖然有價值,算不上知識產權,但是無法合法出資成為股本,變通方法就是“干股”,比如某人以技術入股、商譽出資,或者某人掌握了獨特的營銷渠道、社會資源、秘方、管理經驗等,其他股東認為很有價值,就為他墊付出資,形成干股,但要求把有價值的那部分無形資產帶到公司來,股東之間內部有協議,工商登記不顯示其內部協議,干股股東表面上和其他股也是貨幣出資。
以上可見,如果運作得當,干股可以成為一種合法有效的股權。但并不是說干股沒有風險,也不是說所有的干股都是合法的。干股的違法或無效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這幾個方面:
1、國家公職人員收受干股,可能涉嫌受賄。
國家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干股或者分紅,是觸犯刑律的,構成受賄罪。有的受賄做法比較隱蔽,雖不以公務員本人名義接受干股,但以近親屬或朋友名義持股,仍然存在違法風險。
2、股權贈送協議被撤銷,干股成了空話。
送股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贈與行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合法撤銷的。因此,為保證股權贈送不能反悔,應當盡量要求辦理贈與公證,或者盡快去工商局辦理股權登記。
3、股東之間的內部協議不規范,無法執行,或者導致股東糾紛不斷。
雖然干股是送股,但天下從來就沒有免費的午餐,干股一般不會白送。有的是股權獎勵、員工持股,有的是技術入股、有的甚至是社會關系入股、灰色收入入股。在成為“干股股東”之前,股東們之間都有內部協議,有的是口頭的,有的是書面的,但這些協議由于沒有專業人士介入,從一開始就是很不規范的“君子協議”,或者股東權利義務表述不清,或者與公司章程、法律發生沖突,或者根本無法執行。這為日后股東糾紛、公司訴訟留下了隱患,而且成為公司長期發展的一顆不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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