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含的電子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合同區別于傳統的書面型式,是以電子的形式展現出來的,是通過電子電腦網絡系統設立的一種社會的民事基本彼此之間的特權職責親密關系,是通過簡訊和電子數據進行交易等形式所協定的協議。右圖小編為*講講電子合同確實有法律經濟性又有什么特質。
一、電子合同有法律踢球嗎
電子合同不具備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隨著電子合同的的發展,不少國家仍未認識到善用法律斷定電子合同效力的前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改用了《電子商業示范法》。該法指出:因為數位訊息具有后來被引用的有可能,難以身兼書面文件的行動,只能無論如何因為信息采用的方式為是數碼信息而駁斥其法律效力、安全性和可強制執行性。
我國破產法已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張到數據電文形式。該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紙條以及數據電文(*主要電報、控制系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體現所載細節的形式。這只不過已突顯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電子合同的特征
1、電子合同的賣方和要求是以數據電文的方式通過計算機網站進行的。
在傳統合同的訂明過程中,相對人一般通過一邊的進行談判或通過信件、電報、電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闡述要約和拒絕接受要約,并*終結成合同。而電子合同的當事人均是通過電子數據的傳輸來投入的,一方電子數據的送達(讀寫)即相應為為要約;另一方電子數據的機廠(回執)即為承諾。由于電子數據交換在基本功能上具有控制器審斷的功能,因此,電子合同的簽訂過程是通過互聯網在計算機的操作下完成的。這是電子合同區別于傳統合同的不可或缺特征。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性和心理健康。
訂立電子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是通過網絡維護,可以彼此間謀面。而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沒有人地域上的局限,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秘密組織。
3、電子合同的組建、變更和終止無須采用傳統的書面形式,具有多媒體的特點。與傳統合同特殊,電子合同是采用電子數據交換的方法來訂購的,因此,電子合同的內容可以基本上傳輸在計算機存儲器、磁盤或者其他密鑰需要的非紙質中介物(如:膠片、磁盤、激光盤等)上,勿需采用書面形式。
4、電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時間和場所與傳統合同不同,勿需經過傳統的簽訂。
傳統合同一般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方式對此合同生效,而在電子合同中,傳統的簽字蓋章方式被電子匿名所替換。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等形式所訂立的電子合同,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以其時常聚居地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
傳統合同一般以要約開到受要約人作為要約生效的時間,以承諾通報到達要約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時間。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電子合同,收件人訂定特定系統接管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認作到達時間(即生效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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