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注冊取得營業執照之后,并不代表公司注冊工作全部完成了,在這之后還有很多手續需要辦理,比如刻章,國地稅報道,銀行開戶等等,其中公司刻章這個環節千萬不能忽視,這些印章將在今后的經營中發揮非常大的作用。
在公司注冊之后一般會取得五枚印章,這五枚印章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這些章必須按照規定到工商局、公安機關及開戶銀行進行備案,切不可隨隨隨便找個小作坊就把章刻了,這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評判,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所以主要體現在發生爭議時。簡單舉幾個經常會碰到的情形:
1、偽造印章。如果經鑒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鑒不一致,一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此負責。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一般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與相同的交易對象有類似交易并已履行完畢(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對賬等),也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
2、錯用印章。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印章類型錯誤使用,如對賬單上加蓋稅務章,勞動合同加蓋財務章。一般情形下僅有印章不發生效力,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公司生效取決于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經辦人。
3、分公司印章的效力。根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其地位類似于公司的內設機構。但分公司與普通內設機構因公司法的特殊規定而產生不同的后果,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被告,而內設部門就不行。公司的事務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會對公司有約束力。
公司注冊之后不同的印章發揮著不同的法律效力,可以代表公司行使不同的權利,如果不了解在使用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差錯,這將會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失,所以在公司注冊之前一定要多了解一些相關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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