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合伙的樣式創辦企業,可能您就會因遇到這樣的問題而感到不知所措,那就是某一合伙人中途因各種原因想要退出,并且希望將自己所有的股份全部裝讓給另外的一個合伙人。此時應該如何處理呢?
我們都知道合伙企業*主要的特征就是人和性,因此首先要看合伙協議是否有約定,如有約定,按約定辦理即可。
一般合伙股份的轉讓,合伙人之間可以轉讓,但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對外轉讓要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后,轉讓人視為退伙,受讓人視為入伙。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將導致該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入伙,會影響合伙企業的穩定。而合伙企業的設立是以合伙人之間的相互信任關系為基礎的,具有很強的人合性的色彩。合伙人的相對穩定是合伙企業經營業務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特別是在普通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都要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每個合伙人都要對其他合伙人的行為負責,對合伙人人選更加重視。因此,本法對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在按照約定的認繳出資額對合伙企業出資后,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的個人情況對合伙企業的影響不像普通合伙人那么大。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雖然也會影響合伙企業的穩定和運行,但不會太嚴重。因此,本法對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限制,不像對普通合伙人那么嚴格。
合伙企業股份的內部轉讓的基本內容就是這些,它的股份只能對內轉讓嗎?并非如此,只是對外轉讓的條件更為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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