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請求權是指知識產權的圓滿狀態已經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虞時,知識產權人為恢復其知識產權的圓滿狀態,可以請求侵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對于排他性的支配權,學說普遍認為有請求權的存在,該種請求權為排他性支配權的消極權能,起著恢復被侵害權利的圓滿狀態的作用 。因此物權有物權請求權的權能,知識產權有知識產權請求權的權能。知識產權請求權并非學說上的創造,更是社會實際生活為推動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發展而保護知識產權所需要的,因此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立法也多有體現。德國《著作權法》有類似不作為請求權和排除請求權的規定 ;英國專利法有相當于知識產權請求權的禁令救濟的規定 ;日本專利法 、著作權法 和商標法 均規定有禁止請求權;美國知識產權法也規定有禁令救濟的請求 。這種禁令救濟即相當于日本知識產權法上的禁止請求權。日本學者也認為,上述各國立法規定的知識產權法上的這些請求權即相當于民法上物權性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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