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是調整人類在智力創造活動中因智力成果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通俗地說,知識產權法是規范知識產權產生、獲得、使用和維護的法律。
知識經濟時代是以“知識(智力)資源的占有、配置、生產、分配、使用(消費)為最重要因素的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是建立在知識、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基礎上的經濟。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發展知識經濟的重要法律保障,是知識經濟時代將智力資源作為第一要素進行資源配置的法律條件,是知識經濟實現資產投入無形化的基礎。
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是反映和衡量知識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尺,因此,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將成為知識經濟時代法律體制的核心是毫無疑問的。
知識產權法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屬于國內法,由各國自行制訂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另一類是屬于國際法,主要包括各國公認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雙邊或多邊簽署的協議、備忘錄等法律文件。在不違反所締結的國際條約基本原則和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各成員國在知識產權國內保護和涉外保護方面保留本國的特色。
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中,專利制度最早產生,隨后才產生了著作權法、商標法等制度。1623 年,英國誕生了世界現代專利法之祖———“壟斷法”。之后,美國于1790年、法國于1791年、俄國于1814年、荷蘭于1817年、西班牙于1820年、印度于1859年、德國于1877年、日本和奧地利于1885 年等,都相繼制定并程度不同地實施了專利法。18 世紀,英國、法國等西方國家開始建立保護作者權益的現代著作權制度。
全世界知識產權立法400 年來,前200年主要是國內法,從19世紀下半葉開始,以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1886年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為開端,知識產權制度由國內法走向國際法。從知識產權制度走向國際法的200年歷史來看,發展在先的國家總是利用知識產權的優勢限制、遏制發展在后的國家,以知識產權維護本國的技術優勢、貿易利益和國際市場的核心競爭力。
在19世紀,強大的歐洲和正在興起的美國不斷發生知識產權沖突;20 世紀60年代至80年代,作為超級大國的美國與正在崛起的日本進行知識產權的比拼;20世紀70年代至90年代,作為新興經濟體的韓國與美歐發達國家不斷發生知識產權糾紛;從20 世紀末以來,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的美、歐、日、韓頻頻就知識產權問題向中國施壓,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在國際壓力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并在融合于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日益走向成熟。
引用資料:“老子頭像”注冊崇明商標被駁回
解決時間:2022-07-02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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