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有一個關于知識產權糾紛的共同訴訟案件的管轄問題,是這樣的:
某作者 A(我的一位好朋友)在創作過程中使用了某 B 的網絡文章,已經支付了稿費(按25元/ 千字)。但是,某B認為太少,就向B所在法院起訴了 A、出書的出版社及 B 所在地的一家書店(被告有三個)。A 及其出版社處于同地。
我想問的是,A是否可以要求B所在地法院,將此案件移交到 A所在地的法院,其理由是第一、第二被告均在 A所在地,只是第三被告在 B 所在地。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此請求是否可以提出?另外,此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能否被批準?
解答:我簡要回答你所提的問題,僅供參考。您所提問題屬于民事訴訟法管轄領域的問題。據你所說,被告是三家,即使用人、出版者和銷售者。因此,在民事訴訟上,多名被告的也屬于共同訴訟。在管轄上,只要某法院對其中一名被告享有管轄權(如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等),就可以將共同訴訟中的其他被告,盡管他們不在該法院轄區,也合并在一起案件中審理。如是這種情況,受訴法院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另兩個被告不在該地而將本案移送別的法院。該法院獲得對另兩個被告管轄權,是由于共同訴訟的一個被告在該法院有管轄權。當然,對于本案的原告在起訴前也可以選擇另兩個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在都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依原告選擇的法院為審理該案件的法院。
在實踐中,在當事人都無意見的情況下,先受訴的法院也可以將案件移送到最方便審判的另外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引用資料:商標注冊是否注冊 可是會被看出來的
解決時間:2022-07-03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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