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關標準化知識產權的問題有哪些?與世界上相關國際組織、各國或地區的標準化制度與知識產權法在傳統上屬于完全不同的兩個部門一樣,我國的標準化立法與知識產權立法及執法均屬不同法律部門與行政機關。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國家標準委、國家知識產權局攜手制定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是我國頒布的第一部跨部門的有關標準化知識產權的行政規章。為進一步協調實施該規定,建立健全我國標準化相關知識產權制度,2015年2月13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與國家標準委聯合成立了全國知識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內負責制定和修訂知識產權、傳統知識、組織知識等領域的國家標準,對外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創新管理技術委員會的對口工作。
在我國,標準化相關知識產權問題早在十多年前就已顯現。如前所述,2003年前后,我國電子和電信產品企業在出口或海外投資中,已遭遇了歐美國家或地區的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壁壘。為此,我國政府向WTO的TBT理事會提交了“標準化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提案,并得到了巴西等WTO發展中成員的支持。
與此同時,我國產業界也出現了與標準化有關的專利聯合體(專利池)等問題。譬如,國家信息產業部科學技術司于2002年6月批準成立了“信息技術先進音頻編碼”(AVS)標準工作組,2006年2月22日,國家標準化委員會頒布通知,AVS第二部分視頻于同年3月1日開始實施,AVS視頻部分正式稱為國家標準。AVS標準制定過程中,該工作組2004年9月12日通過了涉及標準化知識產權的章程,這是我國政府部門主持下由國家標準工作組制定并實施的第一項包含標準化相關知識產權問題的規范性文件。該章程規定所有的會員或工作成員在參加AVS工作和活動時,都應該承認并遵守工作組制定的知識產權政策。
工作組將遵循以下關于AVS專利池的管理和其專利許可的三大基本原則:①公平非歧視原則;②專利許可模式簡易可行原則;③有競爭力的許可費用原則。根據該章程,工作組又制定了類似指南的《AVS知識產權政策》,規定任何涉及標準提案中的知識產權屬于提交會員所有。該會員保留申請專利或公開披露有關信息的權利。該政策還規定AVS標準涉及的知識產權許可應當是非排他性、不可轉讓、不可撤銷、免費和全球性的。這類似前述國際標準化組織規定的以FRAND為原則的全球免費許可模式。2004年9月,國家標準委也擬定了《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規定》(暫行)(2004年征求意見稿)。
隨著標準在我國創新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受到重視,國務院于2008年6月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鼓勵和支持國內企業制定、建立技術標準,并將“制定和完善與標準有關的政策,將專利納入標準的行為”列為專項任務。與標準密切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問題在我國也日益受到重視。
為此,國家標準委在2004年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于2009年又擬定了《涉及專利的國家標準制修訂管理規定(暫行)》征求意見稿(2009年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九條要求擁有相關專利標準化參與方應做出聲明。“
該聲明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專利權人應選擇其中一項:①專利權人同意在合理無歧視基礎上,免費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實施該國家標準時實施其專利;②專利權人同意在合理無歧視基礎上,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實施該國家標準時實施其專利,但支付的數額應明顯低于正常的許可使用費;③專利權人不同意按照以上兩種方式進行專利許可。在專利權人選擇③的情況下,標準中不應包括基于該專利的條款。”可見,該規定也要求專利權人在合理無歧視的基礎上進行免費許可、收取明顯低于正常許可費和不同意上述許可方式這三項中進行選擇。
2010年,由國家標準委和國家質監總局發布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規則》(征求意見稿)中第4.3條規定了有關專利許可的內容。第4.3.1節規定:“在進行專利許可時,許可方應填寫專利許可聲明表”;第4.3.2節規定:“許可方在填寫專利許可聲明表時,應在以下三種方式中進行選擇:a)合理無歧視免費許可;b)合理無歧視許可;c)不同意按照以上兩種方式進行許可”;第4.3.3節規定:“選擇的許可方式一經提交就不可撤銷,直到該標準被廢止或標準的相關部分由于修訂導致被許可的專利不再是該標準的必要專利;只有后提交的許可聲明對標準實施者而言更寬松、更優惠時,才可取代在先的許可聲明。”
可見,近10年來,我國標準化主管機構嘗試參照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做法,一直在以征求意見稿的方式,擬定有關標準化相關知識產權政策,但是,始終沒有明確納入在國際上和歐美已采用的、較之RAND更完整的FRAND原則,也未曾實際生效過。
解決時間:2022-08-05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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