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總局網站上看到近期有個延期繳納所得稅的文件,文件說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到2021年*申報期內再繳納今年后幾期的企業所得稅,想問下2021年*申報期是指2021年1月還是2021年4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條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具體是指,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7月、10月辦理第二、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只申報不繳稅,應繳稅款延緩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稅款一并繳納。
2.我是一個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文件的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我可以申報完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后,延遲至2021年*申報期內一并繳納,請問*申報期是指2021年1月嗎?
答:是的。
3.為了支持社會經濟發展,稅務總局出臺了延繳所得稅政策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如果我單位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繳納所得稅款,第三、四季度虧損,2020年全年度累計也是虧損,那延緩到次年*申報期是否需要繳納第二季度的稅額?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企業預繳稅款按照累計金額計算。因此,企業在第4季度預繳申報時,應按照第1-4季度累計情況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稅款,如企業累計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虧損,當期無需預繳企業所得稅,也無需預繳第2季度延緩繳納的稅款。
4.我是山東省一家從事貨物運輸服務的個體工商戶,之前規定的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期限只到2020年5月嗎?預征的稅款可以適用新出臺的個體工商戶緩繳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五條規定的貨物運輸代開發票預征率下調政策,執行期限延長到2020年度。同時,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享受緩繳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