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企業在經營期間可能由于一些突發狀況,會遇到緩繳企業所得稅的情形。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關于緩繳企業所得稅,都需要了解哪些事項呢?
一、2020年享受了緩繳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2021年*申報期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
小微企業:2021年1月填寫2020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時,主表的“本年累計金額”按照截止至2020年四季度末的累計數據填寫。
在電子稅務局申報后,查賬征收企業按A類申報表主表15行“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11-12-13-14-L15) 稅務機關確定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的數據、核定征收企業按B類申報表主表21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的數據如實繳納即可。
個體工商戶:查賬征收及核定征收(除定期定額戶之外)的個體戶在2021年1月20日前填寫《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時,表中的“金額/比例”按照截止至2020年四季度末的累計數據填寫。
在電子稅務局申報后,按“十五、應補/退稅額(第25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的數據如實繳納即可。實行自行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戶于2021年1月20日前在電子稅務局(或辦稅大廳)“稅費繳納”下將此前暫緩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一并繳納。
二、如果小型微利企業,2020年第二、三季度盈利需要繳納所得稅款,第四季度累計虧損的,那延緩到2021*申報期繳納時是否需要把第二、三季度緩繳的稅額補預繳呢?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企業預繳稅款按照累計金額計算。因此,企業在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應按照*至四季度累計情況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稅款,如企業累計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虧損,當期無需預繳企業所得稅,也無需補預繳第二、三季度延緩繳納的稅款。
三、如果不按時繳納,會有什么后果?
逾期繳納將會產生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哦,還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影響個人納稅信用。依據征管法,如果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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