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相關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指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
《辦法》對審查范圍、審查內容、審查機制和其他事項進行了規定。
《辦法》規定,對技術出口、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進行審查。審查類型包括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及其申請權。轉讓行為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等三種主要情形。審查內容包括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辦法》明確了兩種審查工作機制。一是對于技術出口中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按照知識產權的不同類型進行歸口管理,由相應的國家主管部門按照職責進行審查。二是對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由相關安全審查機構根據擬轉讓的知識產權類型,征求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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