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是為規范知識產權認證的活動,提高其有效性,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的規定管理體系認證。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IPMS)認證是依據國標《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進行的體系類認證。該國標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共同起草制訂,經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批準頒布的國內首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該標準于2013年3月1日起實施,標準號是GB/T29490-2013。該國家標準規定了企業策劃、實施、檢查、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要求。
《管理辦法》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1.工作原則。知識產權認證實行的是國推認證制度,即國家認監委和國家知識產權局以統一管理、分工協作、共同實施的原則,根據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實際需求選擇確定適宜的知識產權領域國家標準為認證依據,共同制定、調整和發布知識產權認證目錄,并組織開展知識產權領域認證工作。
2.認證機構資質要求。認證機構的資質要求分為通用性要求和專業性要求,通用性要求是符合《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明確從事知識產權領域的認證機構應當符合具有從事知識產權認證活動的相關專業能力要求的專業性要求。
3.認證審核人員要求。認證審核人員應當滿足從事知識產權認證活動所需的相關知識與技能要求,且符合國家認證人員資格的相關要求。認證審核人員實行專職制。
4.認證機構及分支機構行為規范。
①加強對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的管理。認證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應當在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認監委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相關信息。
②強化認證機構的主體責任。認證機構應當對分支機構實施有效管理,對其認證的業務活動承擔相應責任。
③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④認證機構應建立風險防范機制、人員管理制度以及機構內部管理、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
⑤明確認證機構的職責范圍,禁止認證機構從事與其認證工作相關的咨詢、代理、培訓、信息分析等服務,以及產品開發和營銷等活動。
5.認證程序。
①要求認證機構按照認證的基本規范、規則規定的程序要求實施認證活動,認證過程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或遺漏程序要求。
②規定認證機構不得向失信或違法違規的企業出具認證證書,即被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的,或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失信主體名錄的。
③要求認證機構對認證過程做出完整記錄,保留相應的認證資料。
④明確監督審核的具體要求,每次監督審核的內容無須與初次認證相同,但應當在認證證書的有效期內覆蓋體系的全部要素。
6.監督管理。
①明確國家層面的監管。國家認監委聯合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知識產權認證監管協同機制,對知識產權機構及其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②明確地方層級的監管。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所轄區域內,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建立相應的監管協同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③對認證機構資質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不能持續性地滿足認證機構資質條件等行為,撤銷資質。
④強化信息公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要求認證機構通過網站或其他形式向公眾提供認證證書有效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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