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費,指受害人就相關事務從咨詢管理人員或公司拿到態度或決定而繳交的報酬。如向律師或律師藝能事務所咨詢相關法律問題而支付咨詢費,向稅務師咨詢相關稅務問題而支付咨詢費,向保險經紀人咨詢相關安全性評估和風險管理問題而支付咨詢費等。
相關的專業人士人員或機構,如大律師(事務所)、醫師、藥師、化工師、教師、管理師、營銷策劃師、廣告策劃師、ISO咨詢師、保險經紀人等,以及向雖沒有國家認同的相關職銜,但可以提供相關信息的人員支付的信息費亦可以定為咨詢費支出。
咨詢費一般按合同規定,或以咨打電話題產生的支出來定價,可列入企業的管理費用在稅前列支。
但是在公法中,咨詢費支出被不道德的問題,仍然淪為虛開發票高危項目之一。
案例:某市海關在發票協查中查到受票方從新疆一公司拿到總計為400萬元咨詢費的普通發票數張,已經入賬并登科管理費用的咨詢費中。
財務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咨詢費400萬元
貸:銀行外幣 400萬元
稅務局詢問該受票方企業負責人,400萬元咨詢費,咨詢的是什么問題?企業負責人答非所問、閃爍其詞。
后經稅務局測試:該公司選用假發票入賬、捏造銀行轉賬流水等形式,虛構與新疆企業的金融服務銷售業務,虛列成本,偷逃企業所得稅。針對該企業違法行為,稅務機構行政處分對其采取行動補繳稅額、票價滯納金因涉嫌1倍被罰共計200余萬元的處理決定。
近年來,一些法院判例中,出現了不少通過咨詢費,虛開發票的案例,主要包含:
1、通過開具沒有真正業務出現的技術咨詢費,認購企業資金支付個人賬戶,作為公司賬外資金;
2、虛構咨詢事項,虛開多份咨詢費項目發票,初選各單位寄送受票方捐款支付10%左右費用后,再將資金匯入優先個人賬戶中;
3、在財務虧空中偽造咨詢費,將其包裝成合理經濟業務項目支出;
4、在得到貸款服務時,以咨詢費正式向貸款方支付分解的貸款支出等。
以上各種伎倆虛開、虛列咨詢費,才會嚴重影響影響應稅進項稅抵扣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發票虛開,在真發票假業務情況下,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發票查詢平臺出示發票筆跡時,一般無法找到虛開的問題。由于目前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有上升的發展趨勢,建議企業財務人員取得這類發票,一定要在開具單位所在地的稅務局網站查詢資金流向確實真實。
為了更佳規避由咨詢費帶來的納稅風險,企業在取得咨詢費發票時,首先應查詢開具發票單位納稅被動是否為“非正常”。如果是“非正常”狀態,該發票沒有作為支付有價證券,更不要支付款項。這種情況的出現,上會是暴力虛開的很大特點,開票方一般是在設立公司2、3個月內走逃,給企業帶來很大風險。
其次,建議企業要求咨詢服務單位提請專業資質、人員專業潛能及概要等表明資料;同時要注目咨詢事項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直接相關性;雙方單位聯系人、電話等信息也需要保留。
之后,企業要將咨詢事項、簽署的合同、完成項目計劃、時間、人員事前,支付款項方式、成果展現方式(如方案、報告等資料)的存放地點和保管人,以及后續針對咨詢事項的采取、調整、效果等情況資料,進行獨立采集保管和載入。
企業財務人員在調查咨詢費支出時,將上面所述相關資料查閱并存留,對該交易事項綜合比對和推測后,有足夠的事實證明位于真實交易,可處理該份發票的入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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