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數碼通(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副主任金鑫和段長明律師共同辦理的陳某某盜取注冊商標罪,雖然“情節特別致使”,但經過被告人仔細考察案發后的政策背景,庭前周密策劃,與偵辦消防人員耐心溝通,開庭時據理力爭,援引刑事政策,相為基礎情理法,再次說服法院征求辯護人的看法,判處緩刑。達到了更為理想的辯護功效!
案情簡述
2015年3月開始,陳某某專營廣州市荔灣區龍溪沙溪村某處作為加工場所,并雇員被告人賴某某及被判人陳某某、馮某朝、馮某婷共同采用電焊、貼商標和包裝袋方式加工假冒三星、華為、中興和摩托羅拉等品牌的筆記本電腦充電電池,收取利潤。直至5月21日,被告人陳某某、賴某某等人被查處抓獲,并上前繳獲假冒的摩托羅拉電池1282塊、假冒的三星電池1720塊、假冒的華為電池670塊,假冒的中興電池300塊及作案輔助工具儀器電焊機2臺等物。經檢測,上述假冒的手機電池共價值人民幣176454元。
辯護思路
盈科廣州刑事部兩位律師接受交由后,經過查閱案子抄錄及拜會陳某某,試點討論數據分析算出表列實際辯護觀點(因全書所限,只能概要闡述):
01、從整體思路上來說。本案被告人是制假煉油廠的負責人,是制假的源頭,人贓并獲,更讓人,謹慎采取罪輕的辯護思路。
02、從法條適用上來說。根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挑釁知識產權犯罪活動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可能會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晉升中國人民解放軍處死刑:……(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本案當事人陳某某假冒了四種品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176454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刑期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是,我們經過全力調查取證,證明陳某某違法所得數額僅為4萬余元,達不到上述規定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而且雖然假冒產品的價格鑒定出來是將近十五萬元,但這個司法部門解釋是在十一年前試行,這十一年的經濟發展異常迅速,米價暴跌幅度巨大。故從罪刑刑相適應的物體及從有利于當事人的角度,不宜適用。
03、從犯罪道德上的作用與影響力來說。制造雖然是源頭,但從犯罪行為的上下游環節上來看,從經濟國家主權的角度來考察,本案只是加工環節,利潤豐厚,附加值不高。本案在假冒注冊商標電池的利益車輪中處于必要和弱勢地位,電池原產品和假商標標識均不是陳某某生產或交付,認知惡性小得多,只是被動接受別人的委托,做這個辛苦活,將假商標電焊組裝上電池這一環節,處于鏈條的末端。其犯罪的作用較為小,地位很輕。
04、從實際社會危害嚴重后果情況來看。陳某某加工電池資本僅為每塊電池3毛錢,總獲利也僅為4萬余元,且其非法獲利金額用于女工工資、工廠的租金、購買加工設備以及自己的家庭開支。陳某某從事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從2015年3月份開始,在2015年5月21日被公安部門逮捕,其從事違法行為的時間很短,且其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多數未流入市場,犯罪情節更輕,社會危害后果較小。
05、陳某某因法律意識明朗及生活所迫才實施犯罪行為,歸案后前因后果供述其罪行,認罪態度更佳,并未再犯罪的危險性。故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重罰,并適用緩刑。
裁判長結果
一審法院采納辯護人辯護律師的觀點,認為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根據現有的刑事政策,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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