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商標商品的罪行行為,觸犯了他人法人商標專用權,使大量的偽、劣、次產品進入零售商,對*產品產品及趨同產品遭受沖擊,也嚴重地損失了用戶的法律公共利益。上有犯罪,應具有列出條件:
1.行為人理性性上不必是追究,即明知是詐騙他人商標的商品即使如此銷售,從中牟利。行為人確實明知,是本罪與非罪的*主要分界。適用范圍本條規定時,必須有證詞斷定行為人明知其銷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如果行為人究竟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不構成犯罪。
實踐中中,主要從以下幾個各個方面判定行為人是否明知:
(1)行為人是否曾被告訴所銷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2)銷售商品進口商價格和低質量明顯小于市場上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商品的進貨價格和質量;
(3)根據行為人本人的專業知識和知識,無法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2.行為人在客觀上試行了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這里的“銷售”推測術語的,包括批發、零售、郵局、售賣等各個銷售環節。“假冒注冊商標”,是指假冒他人已經注冊了的商標。如果將還未有人注冊過的商標誘騙已經注冊的商標在商品上使用,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而是僅限于違法注冊商標管理的行為。
3.銷售總金額必須達到支出較小,才構成犯罪。這也是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據*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部首府的刑事案件依法追訴國際標準的規定(二)》,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依法追訴。
本條對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規定了兩檔刑:即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無罪或者有期徒刑,晉升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單處有期徒刑;銷售金額數額極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罰金。根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明確廣泛應用法律若干原因的推論》的規定,這里的“數額較大”,是指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情形;“數額巨大”,是指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情形。
實踐中,如果行為人銷售的商品假冒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同時商品本身是偽劣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應依照條文規定的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訊問抄錄、受害人追問筆錄、識別筆錄;
2、指證說詞;
3、書證:戶籍資料、前科證明、抓獲經過、起獲經過、營業執照、相關合同、銀行開戶資料、銀行流水賬單、商標權屬證照或證明副本;
4、盤查筆錄、查抄扣留筆錄;
5、案發現場:拍照,銅器;
6、鑒別意見書:稽核鑒定,其他鑒定;
7、多媒體資料;
8、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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