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業在商標注冊成功后便置之不理,處于長期閑置狀態,應有的作用并未發揮。而另外一些想要注冊商標的企業,卻因商標注冊起來耗時耗力而不愿意去注冊,始終與商標無緣。而通過商標轉讓,可以解決雙方的窘境。商標轉讓在促進了企業品牌創建和幫助企業盤活資產方面,有著不可做估量的作用。但是商標轉讓合同中會存在一些法律風險。聯貝提醒你,合同有風險,簽定需謹慎。
一、轉讓方應注意
1、明確受讓方限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未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作為商標權的受讓方是受限的。
2、商標轉讓費應盡量約定為分期支付,如合同簽訂時支付部分費用,剩余部分則于商標轉讓核準公告后支付。應避免約定為一次性于商標轉讓核準公告后支付。
二、受讓方應注意
1、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方對于被轉讓的商標合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且該商標專用權是有效的。商標注冊證書應作為合同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讓方不能僅憑轉讓方提供的商標注冊證書,還必須調查轉讓方是否為商標注冊人。另外,應了解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是否與轉讓方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一致,若轉讓方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與被轉讓商標注冊證上的名稱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標局將駁回轉讓申請。
2、為了防止出現在同一類商品或服務上存在不同生產者或服務者使用相同商標的混亂現象和消費者的誤認。應明確約定商標權人轉讓其注冊商標時,應當連同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起轉讓給同一受讓人。
3、根據現行法規,發生在后的商標轉讓不能影響在先的使用許可的效力。被許可人在許可有效期內仍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從而對轉讓商標的受讓方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商標權使用許可狀態應明確約定清楚。
三、轉讓方和受讓方都應注意
1、根據中國《商標法》第39條第2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由于自合同簽訂后至核準公告之日,受讓方并未取得商標專用權,這段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明確約定。
2、應明確辦理轉讓注冊商標手續時,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
綜上所述,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商標轉讓合同時,對被轉讓的商標要有充分的認識了解,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從而*大限制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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