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資及其特質
減資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降低自己的資本額。公司減資不能依據法定程序,否則不太可能被顯然為抽逃注冊資本,不僅負有責任贖回職責,還可能受到事由。
從層面中看,公司減資分界有兩種作法:一種是全體股東按照投資比率減資;另一種是個別股東減資。
公司減資大致有三種現象:
(1)授意減資;
(2)股東偷走的效用小于股東完成的價值;
(3)股東取回的價值大于投入的價值。
二、減資的個人額度稅處理
《關于個人結束投資經營歸還捐款征收個人所得稅難題的發函》(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港龍、經營共同等道德上,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得到股權轉讓稅收、索償金、薪金、賠償金及以其他火耗收回的款項等,均僅指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房產轉讓所得”項目應用于的規定量化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定理如下: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總共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個人由于賣盤、減資等原因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東權益,多達投資成本高的大部份不會全部核實為財產轉讓所得。
三、減資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征收2011年第34號公告)中第5條“關于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的規定為:”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等同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日均未扣除獲利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本金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公司減資股東所得稅問題的處理無視與股權轉讓并不相同的規范進行,之際其行政處分股東買斷股權進行所得稅事務的處理。
四、減資的其他情形與稅務處理
1、債權減資
在公司減資即股東撤資的情況下,公司可以用不動產向股東遵守繳付義務,公司租賃的、本港臺的、其他股東投入的、撤資股東投入的不動產均可以。但是當公司用不動產向股東支付撤資款時,法案認定公司向股東轉讓這些資產,在公司層面會相關所得稅、國有土地增值稅、稅率、稅款和所得稅;在股東方面除會涉及紙片爭論的所得稅外,還會涉及契稅和印花稅。
2、貨物類資產支付減資款
在公司減資即股東撤資的情況下,公司也可以用貨物類資產向股東履行支付撤資款的義務。公司罐頭的、外購的、其他股東投入的或撤資股東投入的貨物類資產均可以。但是,但公司用貨物類資產向股東支付撤資款時,稅法認為公司向股東轉讓這些資產,因此,這解救為在公司方面會涉及增值稅、個人所得稅、附加稅、印花稅和所得稅;在股東方面只會涉及所得稅和印花稅。
3、知識產權支付減資款
在公司減資即股東撤資的情況下,公司也可以用知識產權向股東履行支付撤資款的義務。公司搭配的、外購的、其他股東投入的或撤資股東投入的知識產權類資產均可以。但是,當公司用知識向股東支付撤資款時,稅法會認定公司向股東轉讓這些知識產權,因此,這一行為在公司方面會涉及增值稅、附加稅、印花稅和所得稅;在股東方面只會涉及所得稅和印花稅。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