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資金有價證券有哪些相關的涉稅事務呢?有哪些無需關注的呢?聯貝小編花了大量時間來編纂,有案例、有政策、有提醒!還在等什么,都來告訴啦!
假說:
A貿易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團公司的的子公司,(表列亦稱為A貿易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A貿易有限公司爆發以下幾項資金拆借銷售業務:
一、有償借款
(一)非區別企業借款
B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B貿易公司)是一家中央集權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于2017年3月1日向A貿易公司借款1000萬元(該筆借款使用費用化支出),合同答應該筆借款于2018年2月28日付清,年利率為6%,并按月繳納手續費,2017年3月31日,B貿易公司向A貿易公司支付了六月的利息5萬元。
解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關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資金服務的進項征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且納稅人拒絕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無需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針對該筆貸款服務,A貿易公司應向B貿易公司營業執照增值稅普通發票,即使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B貿易公司也不得對其進行抵扣,若抵扣需于抵扣當期對該筆進項稅額進行轉出。
(二)集團公司統借統還
C貿易公司是A貿易公司的全資股權子公司(為同一集團內的骨肉公司)。2017年4月1日,A貿易公司向中央銀行貸款了5000萬元,退休年齡為3年,年利率為6.6%,按月支付利息。當日,A貿易公司發來該筆貸款時,將其中的500萬元以統借統還的內容贈予C貿易公司(債資比高于2:1),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中簽下的年利率為6%,年限為2年,按月支付利息。(假設銀行同類型歷年來貸款年利率為6%)
解析:
1、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程度或者支付的債券面值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負責管理單位收取的利息上繳增值稅。統借往北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學費繳納增值稅。
因此,A貿易公司對C貿易公司的該筆借款業務年利率(6%)小于其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6.6%),所以該筆貸款總收入免征增值稅。
欄中:統借統還業務必需滿足“集團公司”的相關要求才能珍惜該優惠政策,詳見《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59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派息所得新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債資比小于2:1,其不多達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測量的額度的部分核準稅前扣除。
而C貿易公司債資比小于2:1,且該筆借款的年利率不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年利率,因此,其向母公司——A貿易公司針對該筆業務支付的全部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備注:房地產企業在稅前扣除相關具有相關特殊規定,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營業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集團或其團體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征收集團部分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外借方凡能復印件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確實份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恰當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二、捐助借款
A貿易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無償借給其子公司C貿易公司100萬元,C貿易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償還了該筆借款,未簽訂任何合同。(假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年利率為6%)
解析:
1、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購買服務,但用于助學全心或者以社會生活公眾為異性的除外,明定銷售服務。
A貿易公司對于C貿易公司的100萬元借款不收取利息,視同銷售服務,需計征增值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進出,不符合獨立股票交易原則而增大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權利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無償借款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但也不統稱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服務,因此晨熙貿易公司在申報所得稅時,相同的營業外支出(無償借款不屬于專業性捐贈)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需對應納稅所得額調增283.02元。
三、企業與股東之間的“借款”
A貿易公司的股東楊小強于2017年8月向企業借款300萬元,列于其他應收賬款,該筆稅款至今未歸還給,并且該筆款項也未用于企業經營。
解析: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告一段落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投影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補助金調配,依照"利息、盈利、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股東楊小強向A貿易公司借走的300萬元可視同薪金,需補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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