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稅。 國營企業所得稅是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并直接調節企業利益的一個關鍵性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國有企業不征所得稅,而實行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
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稅款辦法的稅種,在年度終了后的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所得稅等稅種,通常按納稅人的全年應稅收入額為計征依據,在年度終了后,按全年的應稅收入額,依據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在實際工作中,一般采取分月、分季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辦法。分月、分季預繳,一般按納稅人本季度(月)的課稅依據計算應納稅款,與全年決算的課稅依據往往很難完全一致,所以在年度終了后,必須依據納稅人的財務決算進行匯總計算,清繳稅款,對已預交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
哪些企業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1)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納稅:
企業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2)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納稅:
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3)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納稅:
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納稅人年度終了后,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納稅的企業,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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