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有企業店里和財務管理人員咨詢聯貝,企業較遠無息貨款還只能繳納稅收嗎?
星期,聯貝將通過兩種狀況請示*:
1、對子公司內的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出借額度手段,繳納增值稅。
例如:D公司與E公司歸入某集團公司,因資金虧損需要,2019年3月至6月,D公司無償使用E公司資金200萬元。那么,針對E公司向D公司無償借貸資金行為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概述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切五保獨立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告》(財稅〔2019〕20號)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青睞:這個政策限于所有的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某種程度本質的養老機構。如:企業集團二級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企業集團二級單位和三級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企業集團和三級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等情況都適用。
2、對非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需要按規定認定銷售繳納增值稅。
根據相關規定,單位或個體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者服務的,應作視同銷售處理,但用做愛心生意或者以社會上香港市民為方式的除外!由此可見,對非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借貸,即使債務人不扣除利息也需要視同依賴于貸款支出,應繳納增值稅。
參考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作法視同銷售服務、資產或者房地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由此,聯貝羈絆留意: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有償借貸行為,歸入不符(財稅〔2016〕36號)規定統借統還的條件的,容許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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