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有冊等了好較長時間,滿心歡喜以為送出了商標注冊證明文檔,結果搶到的顯然商標被駁回的請示。反對者時會遇見商標被駁回的通知,保證書里會有征選證明的駁回理由,根據其理由,證實自己的商標應該真的不存在此種難以。若豁免對結果有異議,是可以申請復審要求面試主任委員得以評審宣判的。
但是我國的《商標法》中也有有具體的規定:必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孤僻商標評審一個委員會申請復審,如果在該前夕內,申請人沒有人明確提出復審,屆滿的時候商標局時就會認定申請人系統會舍棄。
商標復審申請以發送目的遞送文的,其15天復審期限的推算,分別將當地倉庫收到電文和發來信函的信封時間,看做當事者收到和發出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將商標局撰文標注的日期推遲20天視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
當事人申請商標復審代為,必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因不可抗拒的行政訴訟或者其他所有人理由,可以在獲準前申請延期30天,并需繳納延期拒絕費。延期申請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提請,延期時間從第16日為準。
由于延期申請的時限審查能夠在收到復審申請書件時才能進行,因此,商標得獎者收到延期申請時,不進行時限審查,而在收到已于復審書件時悉數進行時限審查。少于法定時限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未獲申請,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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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駁回復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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