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討:
稅務巡查機構在某次安檢過程中發掘出,某企業將給裁員索取的社會福利品和其他社會關系福利經費元和 “辦公用品”、“住宿費”發票,數額有80萬元之多。
經檢查醫護人員調查查明。原先是因為集體福利支出拿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只能抵扣進項稅額,企業款項稅歐元計入會受到扣除比率的容許,因此要求將集體福利支出開濃縮名為“辦公用品”、“住宿費”的發票。這樣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費用扣除。
根據檢查物證結果,稅務政府機關要求企業補繳少繳的繳納,附加費滯納金,并對企業進行了被判。
有大部份財務的小貓,自以為神不見鬼不覺,嚴格來說!稅務檢查人員早就說出了一切!
對于這樣的處理結果應該感到很難以置信呢?這種變名投票致使少繳稅款的行為不屬于虛開發票嗎?
根據規定,變名開票屬于登記證與實際經營經營范圍狀況有違的發票,且上述案例中的變名開票行為是以少繳稅款為目標,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所有為單位和投身生產、經營運動的個人在付清產品、參與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貸款,能夠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限時、順序排列、類節目,全部聯次無需前因必然開具,并磚墻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簡介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種開票行為有可能助長什么后果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違規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扣押違法所得;
虛開金額在1萬元一覽表的,可以晉升中國人民解放軍5萬元以下的罰款;
虛開金額少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分為暴力犯罪的,公安明知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將根據《行政執法機關押送涉嫌犯罪案情的規定》以及《*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海拔高度的刑案依法判決規范的規定(二)》的要求將虛開發票案件移送查處依法處理。
所以,各位小伙伴們一定青睞了,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必須按照規定開具或受賄發票,發票書籍應如實總結業務情況。依法廉潔納稅,不必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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