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律責任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一般分為清算組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等類型。那么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1.清算組未履行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
2.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可以主張。
3.清算組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和債權人可以主張。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
未繳出資股東以及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在工商登記部分承諾承擔法律責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責任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數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法院應以支持。
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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