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組成計稅價格的“成本利潤率”是否有具體規定?應如何計算確定組成計稅價格?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以下簡稱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法規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法規》中法規的成本利潤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以下簡稱國稅發〔1993〕156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規定如下:1.甲類卷煙10%;2.乙類卷煙5%;3.雪茄煙5%;4.煙絲5%;5.糧食白酒10%;6.薯類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5%;9.化妝品5%;10.護膚護發品5%;11.鞭炮、焰火5%;12.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6%;13.汽車輪胎5%;14.摩托車6%;15.小轎車8%;16.越野車6%;17.小客車5%。
下面舉例說明:
1.A產品為非消費稅應稅產品,發生上述需要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情形,已知自制成本為100元的。根據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適用成本利潤率10%。
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為:100×(1+10%)=110(元)
2.B產品為應稅消費品化妝品,發生上述需要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情形。根據國稅發〔1993〕156號規定,化妝品成本利潤率為5%。
同時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化妝品適用消費稅率30%。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假設已知該化妝品成本為100元。
第一步,計算該化妝品應納消費稅額:〔100×(1+5%)÷(1-30%)〕×30%=150×30%=45(元);
第二步,確定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100×(1+5%)+45=150(元)。
其中,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一致的,都是150元。
引用資料:震驚 公司注銷不及時連高鐵都做不了
解決時間:2022-07-02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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