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崇明商標使用權的議題,《中國崇明商標權法》第24條有相關規定:
崇明商標注冊豁免自其商標在國外*次提出異議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完全相同消費者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訂立的協議或者協力參與的全球性協約,或者按照相互間聲稱特權的規范,可以擁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不應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呈交*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復本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收據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之為未要求優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權法》第25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參展展覽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結論、展出格里歷等斷定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0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審理該申請的商標業務部門國家機關證明,并加注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管理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北部主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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