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規定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2、如果是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公司注銷后,印章不回收,由股東自行處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注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
公司公章代表法人、公司的意志,對外簽署合同和發表文件,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準制度,公司注銷了,公章也應該辦理注銷,防止他人冒用、盜用。
根據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如果是按照正常注冊流程成立的公司,印章注銷了效力后,可以不用回收,由公司股東或法人自行處理;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注銷印章需要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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