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業知識工作中都,平常會碰到企業并未注銷,稅務機關還能不能對其備案檢驗,檢查后能不能令其補稅和重罰的問題。對于這類問題,有很多發表文章都進行了實務上的分析,但是在實質上上,根本能不能補稅,能不能罰款,為什么能或者不能,尚須要不斷分析。
小編從民法債權的取向來分析。公法債權,是一個相對于私法債權的定義,一般來說指一方以國家正當性為相結合,據此要求特定相對人另一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且由國家權力保障實施的一種法律的關系。比如稅收債權,小編認為就是一種獨特的公法債權,其以國家公權力為依托,要求納稅人繳納稅收。其中納稅人就是擔負繳納稅款保障的違約,稅務機關是債權人。
一般來說,公法債權主要有兩類:*類是依法律劇情的,比如稅收、行政免費等,這種債權的發生是具備時常的,是法律實際設定的,只要滿足條件,債權自然前身;第二類是依權力設定的,比如行政罰款,這種債權具有偶然性,并且要具有一定的形式,如采取行動恰當的刑罰立即,債權才能成立。
稅收債權在納稅義務產生時即成立,而罰款債權要在向相對人作出罰款決定后成立。那么企業注銷后,稅收債權與罰款債權是否成立呢?對于稅款這個稅收債權來說,企業注銷后,不一定嚴重影響稅收債權的存在。因為稅收債權是在企業存續長期,產生納稅義務時,就已經存在。如甲企業2016年少繳稅款100萬元,2017年注銷,這時候,對于稅收債權來說,在2016年已經存在100萬元稅收債權了,而重新企業注銷后,稅務機關的追征,只是一個以公權力保障稅收債權達到的強制執行手段。
對于罰款來說,由于在2016年~2017年企業注銷,都沒有年初對企業進行罰款,復印件調整罰款處罰決定書,假定,罰款債權依然到企業注銷都未產生。
那么企業注銷后,罰款債權能不能再產生呢?小編認為,公法債權也好,私法債權也好,都不屬于債權領域,有債權,則有債權人和債務人。而當企業注銷后,沒有相對人的情況下,罰款這一債權成立要件中依賴了債務人,罰款債權本身就不會產生。因此,在企業注銷后,罰款債權既然無法產生,自然意味著對注銷的企業再罰款的情況了。
在相關法律條例上,實質也是請見了公法債權的法理人格,即對于稅收債權,是產生了,可以追征,對于罰款(對的單位)在企業注銷后,因為缺少公法債權中的債務人,所以不再罰款。
那么企業注銷后,如何追征稅款?企業注銷中的企業,一般分別為公司法人和個人獨資、合伙兩類。
對于公司等法人因為僅以其個人財產負商業銀行,也就是說,公司以它的財產對公司存續期間的債務專責,而公司注銷后,對于稅收債權,由于是公司存續期間的債務,所以公司要負責承擔。
公司存續期間產生的稅收債務,如果公司注銷后即使如此未繳納,實質上該稅收債務就是公司法規定的應清繳的稅款。而在該稅款沒有清繳的情況下,依據公司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權利要求公司股東以分回的財產抵繳稅款。當然,這里稅務機關是不能要求股東承擔無限罪責的,而情況下以分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比如公司注銷后,應補繳稅款100萬元,而公司股東甲、乙一共才分回50萬元,這時候,稅務機關只能要求兩股東補繳50萬元,而對于高達大多,權利要求兩股東進行承擔。
而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來說,其承擔無限責任,這里的無限責任,往往指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的無限責任,而因為罰款債權在企業存續期間未產生,因此不需要承擔罰款責任。對于稅收債務,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承擔無限責任情況下,此時不以其分回的財產為定額。比如合伙企業注銷后,應補繳稅款100萬元,而合伙企業合伙人甲、乙一共才分回50萬元,這時候,稅務機關不僅要求兩合伙人補繳50萬元,同時對于超出部分,同樣有權要求兩合伙人進行承擔補繳。
長時間情況下,在企業注銷后,行政機關是不能再對企業進行罰款處罰的,但這并不是必然的。例如,在企業注銷時,有的企業屬于不審核注銷,也就是說雖然企業在工商部門辦理了注銷,但嚴格來說不符合注銷的法定程序。
回應,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工商部門給企業辦理注銷這個行政行為,如果程序不允許(如企業購買捏造注銷材料),可以并入工商部門給企業辦理的注銷這個行政行為。而在撤銷后來,企業在法律上合成到未注銷完全,這時候,由于企業仍然屬于法律上存續狀態,可以對企業進行罰款等處罰,抬升公法債權。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