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何分配?
根據(財稅〔2008〕159號)規定,應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簡單來說,分配規則按以下順序優先選擇:1合伙協議約定比例——2合伙人協商比例——3出資比例——4合伙人平均。
特別提醒大家: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四、合伙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如何計算?
根據(財稅【2000】91號)和(財稅〔2008〕65號)相關要求,合伙企業的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和損失后,按照規定對職工薪酬、廣宣費、業務招待費等特殊支出項目進行調整,而后得出的金額才為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而這里的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相當于為合伙企業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但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涉及調整項目較少。
如果遇到企業所得稅中存在稅會差異的項目(如罰款、公允價值變動)在合伙企業調整中未做規定,建議和稅務局溝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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