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并未法人代表人的。
分公司是指在的業務、資金、人事等經驗受控股所轄而不帶有管理獨立國家機構的業務范圍。分公司分屬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自主權,意味著是研發中心的用房機構。
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私有財產,并以總公司的國有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支付不作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教師資格,其民事義務由總公司承擔。
作為法人的合資或者股份集團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公益活動的能夠,在公司核心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法及范圍范圍,釆取所設分支機構的管理手段,進行恰當互相配合。
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商法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獲得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配售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不應向公司登記中央申請登記,申領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附屬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公安機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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