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與分公司在進行繳納稅費過程當中,我們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匯總計算處理,對于我國的總公司在一般情況下面,總公司和分公司是否要簽合同,接下來聯貝小編為*整理關于總公司與分公司相關問題的解答,帶著問題我們一起往下看。
總公司是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總機構。是所屬派出機構的首腦機關,擁有對分支機構的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權。我國判定公司的居民身份以總機構設在何處為標準。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的公司,為我國稅收上的居民公司,承擔對我國的無限納稅責任;總機構未設在我國境內的公司,則不屬于我國稅收上的居民公司,僅承擔對我國的有限納稅責任。
總公司(parent company)、子公司(subsidiary)和分公司(branch)劃分,主要依據公司之間的相互關系來確定,這種劃分直接影響到對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責任人的確定。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尚無總公司的概念,但對分公司及子公司已有原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總公司能否與分公司簽合同
總公司和分公司都是屬于同一家,而雙方要簽訂合同的話,一般都是屬于公司內部的協商事宜,兩者在進行簽訂的時候就要協商好里面的條款,確定這里面的條款是可以很好的保障各自的權益。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一規定明確了兩點,分公司可以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獨立營業,具有獨立締約能力。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分公司是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總公司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三、分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 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二) 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三) 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四) 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五) 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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