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從事紙制品及彩印包裝品的制造和銷售,年銷售額2000多萬元。2017年12月,某市地稅局在日常風險推送工作中,篩查出A公司2016年凈資產變動異常的提示信息,并且這項異常變動已持續一段時間,稅務人員判定可能存在稅務風險。
賬務調整的目的值得探究
經調查得知,A公司于2016年12月發生股權變更,原股東將股權全部平價轉讓給其親屬。2016年11月基期資產負債表中顯示,所有者權益期末數較期初數凈減少近1500萬元,變動幅度大。而且A公司在2016年沒有發生股份制改造及金融資產增值和轉增資本的情況。另外,通過比對A公司的納稅記錄,也排除了當年分配股利的因素。由此,稅務人員判斷,A公司在股權轉讓基期作了賬務調整,大幅調減凈資產,以達到轉讓股權時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平價轉讓股權背后的隱情
初步確認問題后,稅務人員約談相關當事人,以證實案頭分析判斷的準確性。原來該公司轉讓方和受讓方是叔侄關系,因此采取平價的方式轉讓了全部股權,該公司資本公積與未分配利潤大幅減少的原因,主要是該公司2016年將安置殘疾人所退增值稅收入轉出約160萬元,同時預提部分成本和費用470余萬元,確認往來款壞賬損失800萬元。當事人還就相關內容提供了企業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和管理費用等明細賬及相關記賬憑證和佐證資料。
*終,稅務人員一致認為:當事人因親屬關系平價轉讓股權的情況,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雙方親屬關系未在辦法列舉范圍內,不視為平價轉讓正當理由;當事人2016年公司資本公積與未分配利潤大幅減少的相關賬務調整未按照正常程序處理,同時缺乏充分的調整依據,違反了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涉稅定性
*終,稅務人員對上述情況提出以下處理意見:一是A公司股東的股權變更行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件,應對股權轉讓價格采取凈資產核定法;二是納稅人在股權轉讓基期2016年11月的賬務調整違反會計準則規定,應對企業房產、土地、存貨和設備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取得公允價值后,對臨時進行賬務調整的項目予以相應調增。納稅人應按凈資產核定方法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認同了稅務機關的應對結論,并依法繳納了227.8萬元個人所得稅。
這起風險應對案例,提醒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第三方數據進行稅收風險分析。同時,對企業財務報表,不僅要分析當期報表,更要進行歷史數據的對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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