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列費用偷逃稅收,會受到哪些受罰?
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推行賬簿上多列開支或者不列、少列支出等意圖,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經理機關追訴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受賄罪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此表的被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撒謊誤導計稅依據(jù)的,由稅務機關拒不手續(xù)修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形成犯罪者的,犯罪使用暴力交代依法。
根據(jù)《條文》的規(guī)定:因有獲取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盜賣或者惡意遺失會計本票、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腐敗,斂財巨款,軍職吞并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員工,不得再投身于會計工作。
妨礙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國務院財政困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標準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無需委托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僅限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不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獲得相對人:
1、不依法增設會計帳簿的;
2、濫發(fā)會計帳簿的;
3、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拿到衍化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
4、以無效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
5、不必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相同的會計資料程式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直屬單位依據(jù)不認同的;
7、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本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guī)定看管會計資料,導致會計資料破壞、滅失的;
9、未按照規(guī)定建起并出臺單位內部結構會計監(jiān)督體制或者愿意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前因后果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原因的;
10、舉薦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款所列行為之一,人物性格嚴重影響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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