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法【2017修定版】規定:違犯本法規定,有下列使用暴力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庫行政部門擅自須于修正,可以對的單位緩期三千元以上五萬元列出的罰金;對其適當專責的經理職員和其他直接法律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歸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不能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主管機關贏得請求權:
1、不依法設有會計帳簿的;
2、賣春會計帳簿的;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形態轉帳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4、以無效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5、輕易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多種不同的會計資料介面分享的財務會計報告整編依據不認同的;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漢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定取走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毀壞、滅失的;
9、未按照規定創立并推行單位內外會計指派稅制或者要求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說明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現象的;
10、為官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分為暴力犯罪的,依法承擔責任過失。
會計人員有*款所列行為之一,結局輕微的,五年內不得投身于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款所列行為的重罰有數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假冒、偽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欺詐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求*時間,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復職之后停職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潛伏或者不該銷毀依法應當存放在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包庇、指使、縱容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墊底、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行賄,涉嫌公款,職位掠奪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行政處罰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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