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板應該都知道,在我國的商標注冊向來遵循“商標申請在先”的原則,也就是說“誰先申請,商標就歸誰。”不過今天聯貝財務小編給*談的是“商標注冊優先性”。
不過既然是特權自然就不是每個人想要就可以要,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這種“插隊”的權利呢?下面聯貝財務就給*說說在商標法中關于優先權具體有哪些規定。
一、《商標法》第24條規定: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根據該規定,凡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兩個國際條約締約國的國民(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或者在締約國有營業場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以及與我國簽訂條約互相承認優先權的國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標申請時享有優先權。
二、《商標法》第25條規定: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根據該規定,該商標注冊申請人如果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那么就可以實際享有優先權。
聯貝財務建議各位老板,如果您手中有滿意的商標一定要選擇*時間申請商標,聯貝財務商標注冊服務熱線:400-165-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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