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作為現代公司的無形資產之一,凸現出越來越重要的商業價值,受到越來越多公司的重點關注,并將其納入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行規范管理并加強保護,由此引發的訴訟越來越多,也給予公司就注冊商標受讓中的風險作出諸多提示。
在轉讓中需要重點關注轉讓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是否均已完成。注冊商標的轉讓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并無明確約定。如果公司內部授權程序有相關規定,如公司章程中的約定等,出于對轉讓公司所有股東的保護,需要股東會決議同意。
1、商標是否已經被核準注冊。
商標在尚未取得核準時的轉讓需要等待商標注冊核準后才會進行審批,如果商標還在申請過程中,那商標的轉讓就存在風險,如果該商標未被核準注冊,商標的轉讓無效。
2、注冊商標是否已被注銷或撤銷,或者在有效期以外、未續展;
3、商標轉讓合同受讓方不能僅憑轉讓方提供的商標注冊證書,還必須調查轉讓方是否為商標注冊人。另外,應了解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是否與轉讓方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一致,若轉讓方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與被轉讓商標注冊證上的名稱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標局將駁回轉讓申請。
4、被轉讓的商標是否為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在凍結期和質押期內,未經人民法院和質權人的同意,該商標不得轉讓。否則,該商標轉讓合同無效。
商標權在被轉讓前,經常會出現商標轉讓合同轉讓人已將商標使用權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為了保障受讓人的利益,受讓人應在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前,清楚了解該被轉讓的商標的權利狀況,應明確約定被轉讓商標被許可使用的情況,以及受讓人在商標轉讓合同簽訂后是否仍需承受被許可使用的相關權利義務。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的三類形式,如果受讓的注冊商標已為他人設定獨占許可,受讓人實質無任何商標的權益,排他許可同理,受讓人許可給他人使用將造成實質障礙。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發生在許可后的商標轉讓合同不能影響在先的許可合同的效力,被許可人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仍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的三類形式:
(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理》第二十五條規定: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9條第2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由于自商標轉讓合同簽訂后至核準公告之日,受讓方并未取得商標專用權,這段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明確約定。
綜上,受讓方在簽訂和履行商標轉讓合同時,對被轉讓的商標要有充分的認識了解,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從而*大限度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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