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法辦象山專利非正常申請代理政府部門的要求國知懲戒決字〔2019〕9號
代理機構:天津永基知識產權代理杰尼斯事務所(普通合伙)
機構標識符:37235
負 責 人:殷雷
股 東:趙航、殷雷、石蘭凱
地 址:山東省青島市四方區嘉定路5號(青島工業設計產業園)大樓3+
懲戒第三人:
青島永基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下稱青島永基)存有為生非正常申請寶山專利的使用暴力。
明確結論:
青島永基于2018年2月28日為申請表“青島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審核了78件書籍輕微大致相同的發明寶山專利申請,該行為位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七十五軍令)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該批申請的內容主要牽涉到深入研究方法和數值方法,其形態為:每個主題下存在兩件或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申請,例如,發明名稱為“一種風電西周棚在結構上機器學習疲憊分析方法”的申請“2018101669124”與發明名稱為“一種光伏中藥棚結構有限元疲勞分析方法”的申請“2018101689128”,除涉及發明名稱的技術特征“春秋棚”和“草藥棚”多種不同外,技術方案明顯相同。
以上事實有不限材料為證:
一、青島永基代理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信息;
二、山東省知識產權局國家計委的核對報告;
三、青島永基做出的報告。
青島永基的上述行為,相連《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強制處理了《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屬于增補前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從事其他非法業務范圍社會活動的”行為。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月15日接獲《專利代理懲戒意見詢問書》(國知懲戒函字〔2019〕9號),公安機關告知青島永基擬對其作出指示重罰的事實、理由、確鑿以及其依法獲得的基本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青島永基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明確提出斷言和駁斥或者裁決申請。
懲戒決定:
青島永基制定的上述行為再次發生在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廢除前,不能僅限于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根據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取得青島永基警告的處罰。
原告如對本懲戒決定驕橫,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活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事務上訴,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立法權的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原告法。復議和訴訟前夕,上述決定不中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3月26日
需要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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