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在現如今變得越來越常見了,究其原因就是注冊商標越來越難,那么企業千辛萬苦注冊的商標相信企業也不想要放棄,因此,商標注冊滿三年后如何面對商標撤三就是企業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了。
那么,哪些使用證據是可以用來預防自身商標被他人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的呢?對于這個問題,《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第六章對商標的使用形式做了規定,以下這些形式的資料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保存起來。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使用服務相關的用品上等。
不過面對商標撤三,如果企業沒有及時使用商標,或者是沒有保留商標使用證據,再或者是錯誤的使用商標都不能為企業的商標提供保護,企業提交商標使用證據必須是正確的,沒有更改的商標的使用。
眾所周知,注冊商標具有獨占性、*性和排他性,其他企業和個人未經許可或授權均不可私自使用。而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不但令該注冊商標無法發揮價值,還會因此而影響到想要注冊、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及個人,造成商標資源的極大浪費。
因此,如果企業沒有使用商標,在商標撤三中當然就會被撤銷商標權,這也是為了保護企業商標的流通性,好不容易注冊商標成功卻被撤三那就得不償失了,因此注冊商標后及時使用商標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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