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為廠礦收取勞工時,前提都已按規定扣繳個稅了?在實際操作時,常常會巧遇哪些難題?下方帶*明白下,發放福利時少見的個稅誤區。
誤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額度關稅》規定:為個人發放福利費,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企業為雇員發放福利,分屬稅法中規定免征個稅的依法,并不需要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領域專家見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制定法令》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所指免征個稅的福利費,具體情況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機構、行政機構、價值觀學生有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組織支出中收取給個人的生存公教人員。
有的企業說了,我們公司的員工道理生活都有問題,并且年年都困難,那我們發放的生活獎助,是否都可以稅收了?
而征收發[1998]155號郵件規定了,免稅的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真相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父母親的實際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難,其擔任各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為員工發放不屬于上述范圍內的福利,均應改制到該員工“工資、酬勞”項目,并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誤區二:企業為員工發放的所有福利,只要不屬于文件中規定的免稅范圍,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專家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于發放給個人的福利,不屬于文件中規定免稅范圍的,不論是現鈔還是出土文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詮釋說,目前為止對于自發給予的、不屬于的、未向個人分析方法的非現金模式的福利,規定不征收個稅。比如企業出售餅干、馬鈴薯作為員工的飲茶,就屬于集體員工享受的福利,很難一分為二到個人,企業不必為員工代扣代繳個稅。
誤區三:企業組織員工旅游觀光,從工會經費中支付費用,并克爾克在“工會經費”理科中,不屬于企業單獨發放給員工的福利,不用交個稅。
專家意見:企業組織員工旅游,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所規定免征個稅稅收,企業組織員工旅游,屬于員工由于在企業任職,而從企業奪得其他媒介的所得,無論支付缺乏、列支科目是否同工會經費相關,企業仍應需為員工代扣代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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